無效撤銷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是什么?
2023-07-05 09:50:05 來源:法律保
無效撤銷婚姻的情形包括哪些?
1.因脅迫結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因一方隱瞞重大疾病而結婚的。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是什么?
申請撤銷婚姻登記的流程,一般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1.初審。婚姻登記員查驗當事人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記機關原登記檔案。
2.受理。指導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3.審查。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核查。
4.報批。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批準,并印發撤銷決定。
5.公告。如公告的30日內無異議,則宣告撤銷當事人的婚姻登記。
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婚姻的區別是什么?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