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需要什么程序?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2023-05-11 09:38:19 來源:法律專家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召集需要什么程序?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召集的程序如下:
(1)、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的通知。根據公司法原理,召開董事會要提前10日通知董事,以便董事對議題有所準備,以達到開會目的,有效、正確、及時解決公司面臨的種種問題。公司法將有關會議通知事項留由公司章程規定。
(3)、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實行一人一票。
(4)、會議記錄。按公司法原理,會議記錄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也是考核其業績的依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并且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5)、會議表決。會議表決的內容不得超出,即董事會決議不得超出董事會職權范圍,同時,決議內容不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決議無效。如果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將被人民法院撤銷。
2、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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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是怎樣的?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