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什么?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嗎? 當前速看
2023-06-25 09:06:31 來源:劇情啦
一、
破產清算的流程?
破產清算流程如下:
1.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指定管理人;
3.管理人接管破產公司,召開債權人會議;
4.登記申報債權;
5.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6.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執行。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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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破產清算必須遵守哪些規范
破產清算必須遵守如下規范:
1.法院指定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
2.管理人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
3.管理人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管理人具體執行;
4.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管理人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三、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
破產清算賠償順序是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4.破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