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關注: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2023-03-19 17:22:39 來源:互聯網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不知道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是什么意思,其實他的意思是非常簡單的,下面就是小編搜索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相關的一些知識,我們一起來學習下吧!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資料圖】
1、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會獲得幾十萬元的補償金。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拆遷補償根據房屋用途可以分為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兩種。
房屋用途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規劃設計的用途,它決定了房屋用途的內容。“住宅”是專供居住的房屋,“商業服務用房”是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二者是兩種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區別,其在設計規劃上和建筑結構上還有價值產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遷補償也有所不同,遂分開處理。
二、被拆遷人的權益有哪些?
被拆遷人的權益包括知情權、參與權、申辯權等。
1、房屋拆遷中的知情權
在征收補償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信息獲取方面占絕對優勢,與被征收人處于不對等的地位。因此,行政機關在實施征收和補償活動時,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
2、房屋拆遷中的參與權
房屋征收拆遷活動中,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前,必須要保障被征收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參與權。征收條例規定的我國民眾參與征收與補償活動行政決策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聽證會和對相關公告發表意見。
3、房屋拆遷中的申辯權
房屋拆遷活動中,應當保障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的申辯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房屋拆遷時,實施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不聽取意見就作出行政決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經過法庭辯論程序就判決,顯然有失公正。當行政機關作出對被征收人、利害關系人不利的行政決定前,應當允許其提出異議和反駁,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聽取被征收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一般應當記錄在案,以作為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的證據。
三、拆遷房子發生糾紛怎么處理?
拆遷糾紛發生后,可以采取的處理方式包括協商、起訴等。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
1、拆遷糾紛屬于行政糾紛的處理方式
(1)行政裁決
經當事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依法起訴
拆遷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裁決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內不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令有關部門執行,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拆遷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
(1)起訴
如果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2)申請仲裁
如采取仲裁方式,拆遷當事人必須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糾紛前或糾紛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由當事人協議確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有可能會被拆遷的,房屋若是被拆遷,通常情形下被拆遷方都可以獲得補償金。具體的補償數額,當然需要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確定。若是還有其他相關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