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農村拆房補償標準2023
2023-04-11 20:29:41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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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陽農村拆房補償標準如下1、阜陽農村拆房補償內容(1)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2)產權調換房屋的標準、地點、面積和價格;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3)產權調換差價、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6)獎勵和補助;
(7)違約責任和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
(8)其他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2、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從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根據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價格為最低標準。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按照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房屋價值。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搬遷費20元/平方米、臨時安置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對被征收個人住宅的人給予住房保障,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且無其他住房的,給予購房困難補助。
4、針對過渡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選擇自行安排過渡用房,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具體內容如下:
(1)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具體過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通過訂立征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
(2)選擇自行過渡的,臨時安置補償費為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協議約定的標準從搬遷之日起交付4個月的費用,超過過渡期沒有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
(3)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不安排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過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內,被征收人仍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周轉用房。
(4)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10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
5、宅基地補償標準原則上與承包地補償標準相同,承包地補償需另加青苗費,宅基地補償則沒有青苗補償,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屬物另行補償。農村宅基地拆遷需要材料如下:
(1)拆遷許可證;
(2)當事人身份證;
(3)戶口本;
(4)原房產證和土地證。相關法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阜陽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三十三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價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按照評估辦法和規定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本辦法所稱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地產。
第三十四條征收個人住宅,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申請辦法由市或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被征收人屬于當地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且無其他住房的,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購房困難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征收已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或者雖然未經登記但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應當給予補償;征收未經登記且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不予補償。征收經依法批準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未超過批準期限的,按照征收決定作出時臨時建筑的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的貨幣補償。
第四十二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自行安排過渡用房,也可以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36個月,具體過渡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通過訂立征收補償協議進行約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內對被征收人安置完畢。選擇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住宅房屋交付后4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過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仍按照原標準支付。選擇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超過過渡期限未向被征收人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應當自逾期之月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之月,按照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的4個月內,被征收人仍可以繼續無償使用周轉用房。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10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二)產權調換房屋的標準、地點、面積和價格;(三)產權調換差價、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五)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六)獎勵和補助;(七)違約責任和協議爭議解決方式等事項;(八)其他雙方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房屋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補償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開,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補償協議的簽訂、公開、備案實行信息化管理,補償協議格式文本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監制。
第四十三條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和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用的,應當及時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證明、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文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根據前三年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評估結果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不超過十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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